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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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連署系統服務出現中斷或故障,仍應依第二十條第四項、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期限,不予延長。但提議人之領銜人於連署期間截止當日提出連署人名冊,如系統出現中斷或故障,致無法取得連署人名冊電磁紀錄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協助提議人之領銜人取得連署人名冊電磁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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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公職人員罷免法》第26条的规定,如果电子连署系统出现中断或故障,仍应按照第二十条第四款和本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不予延长。但是,如果提议人的领衔人在连署期截止日当天提出连署人名册,并且系统出现中断或故障导致无法获取连署人名册的电磁记录,中央选举委员会应协助提议人的领衔人取得连署人名册的电磁记录。 可以参考的相關範例: 根据《公職人員罷免法》第26条的规定,如果电子连署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提议人的领衔人无法获取连署人名册的电磁记录,中央选举委员会应该积极配合,提供其他方式或渠道以确保提议人的权益不受影响。例如,中央选举委员会可以提供纸质或其他备份记录,供提议人的领衔人使用。
- 第二十條第四項條文
- 第八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83 條條文
-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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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