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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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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提議人之領銜人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時,得填具使用電子連署系統切結書,並備具憑證,領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提議人之領銜人以認證碼及其憑證登錄系統,於系統取得連署人連署網址後,得使用電子連署系統徵求連署。
  2. 2.中央選舉委員會提供電子連署系統維運及對提議人之領銜人操作諮詢服務。
  3. 3.提議人之領銜人應對連署人提供諮詢服務。
  4. 4.提議人之領銜人自領得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至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期間內,得使用電子連署系統進行連署。
  5. 5.提議人之領銜人於提出連署人名冊之日或徵求連署期間截止日,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即停止提供該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於電子連署系統徵求連署。
  6. 6.提議人之領銜人得於中央選舉委員會通知補提之公文送達後,依公文所附認證碼及提議人之領銜人之憑證啟動電子連署系統徵求補提,應於十日內補提,並以一次為限。
  7. 7.罷免案成立、不成立或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停止提議人之領銜人以憑證登錄電子連署系統查詢該罷免案紀錄之系統權限。
  8. 8.第一項之切結書格式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20條的規定: 1. 提議人之領銜人可以使用電子連署系統進行連署,並填寫切結書,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並取得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 範例:提議人之領銜人可使用電子連署系統上的切結書填寫個人資料,線上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由系統發放認證碼。 2. 中央選舉委員會提供電子連署系統維運及對提議人之領銜人操作諮詢服務。 範例:中央選舉委員會負責維護電子連署系統的運作,並向提議人之領銜人提供操作諮詢服務。 3. 提議人之領銜人應對連署人提供諮詢服務。 範例:提議人之領銜人負責回答連署人對於罷免案的問題和提供諮詢服務。 4. 提議人之領銜人可以在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後的指定期限內使用電子連署系統進行連署。 範例:提議人之領銜人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後,可在指定期限內透過電子連署系統進行連署。 5. 在提議人之領銜人提出連署人名冊之日或徵求連署期限截止日後,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停止提供該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進行透過電子連署系統的連署。 範例:在提議人之領銜人提出連署人名冊之日或徵求連署期限截止日後,中央選舉委員會停止提供該提議人透過電子連署系統進行連署。 6. 提議人之領銜人在收到中央選舉委員會補提通知後,可以使用認證碼和憑證在十天內對補提連署進行電子連署。 範例:提議人之領銜人在收到中央選舉委員會的補提通知後,可以使用認證碼和憑證在指定期限內進行電子連署。 7. 在罷免案成立、不成立或視為放棄連署後,提議人之領銜人不再有權使用憑證登錄電子連署系統查詢該罷免案的紀錄。 範例:在罷免案成立、不成立或視為放棄連署後,提議人之領銜人無法再使用憑證登錄電子連署系統查詢該罷免案的紀錄。 8. 切結書的格式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制定。 範例:中央選舉委員會負責制定切結書的格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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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 20 條規定:「提議人之領銜人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時,得填具使用電子連署系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