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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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下列公職人員罷免案,得適用電子連署系統徵求連署: 一、立法委員。 二、直轄市議員。 三、直轄市長。 四、縣(市)議員。 五、縣(市)長。
- 2.前項所稱電子連署系統,係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所建置,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連署。
- 3.本辦法所稱之憑證,係指自然人憑證。
- 4.本辦法所稱之電磁紀錄,係指由電子連署系統產製附具連署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連署人名冊電磁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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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19條,以下是對各項規定的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項,公職人員罷免案可以使用電子連署系統進行連署。這些公職人員包括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和縣(市)長。 範例參考資料: - 具體適用情況和程序可以參考中央選舉委員會(網址:"https://web.cec.gov.tw/ebook/files/infoscrol_21511_25762_bg00573_004.htm") 2. 第二項中提到的電子連署系統是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建立的,提供給提議人和連署人使用。 範例參考資料: - 中央選舉委員會官方網站(網址:"https://www.cec.gov.tw/central/cms/107C4/") 3. 第三項中的「憑證」指的是自然人憑證,可以用來辨識連署人的身份。 範例參考資料: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官方網站(網址:"https://www.cac.gov.tw/5390.html") 4. 第四項中提到的「電磁紀錄」是指由電子連署系統產生的連署人名冊的電子紀錄,其中包含連署人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範例參考資料: - 中央選舉委員會相關文件(經修正後之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 自然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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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