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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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公告停止該項罷免時,應停止提供該罷免案之電子連署系統徵求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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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停止某項罷免案時,該委員會應停止提供該罷免案的電子連署系統進行連署。例如,如果某個罷免案已經被宣告成立,中央選舉委員會就應該停止該罷免案的電子連署系統。
- 第八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8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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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