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 24 條
快速跳轉
- 1.書面連署人人數與電子連署人數應合併計算,重複連署以一人計算,並優先採計連署人名冊電磁紀錄。
- 2.戶政機關登錄完成連署人名冊書面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資訊系統後,內政部應於二日內標註連署人名冊書面與電磁紀錄重複者,並交由戶政機關予以刪除連署人名冊書面重複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24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1. 書面連署人人數與電子連署人數應合併計算,重複連署以一人計算,並優先採計連署人名冊電磁紀錄。 根據這個條文,不論是書面連署或是電子連署,都應該將連署人數合併計算。如果有重複的連署,則視為一人計算。而在計算連署人數時,應優先採用連署人名冊的電磁紀錄。 範例參考資料: 公職人員罷免案進行中,透過網路進行連署的人數為100人,同時收到60份書面連署。其中10人同時進行了網路連署與書面連署。根據第24條的規定,書面連署人數與電子連署人數應合併計算,並優先採計電磁紀錄。因此,該罷免案的有效連署人數為150人(100人網路連署+60人書面連署-10人重複連署)。 2. 戶政機關登錄完成連署人名冊書面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資訊系統後,內政部應於二日內標註連署人名冊書面與電磁紀錄重複者,並交由戶政機關予以刪除連署人名冊書面重複者。 根據這個條文,當戶政機關完成登錄連署人名冊的書面資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後,內政部應在兩天內標註書面連署與電磁紀錄的重複內容。然後,內政部需要將書面連署中的重複內容交由戶政機關予以刪除。 範例參考資料: 在某公職人員罷免案中,戶政機關完成了連署人名冊的書面登錄作業,並將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輸入資訊系統。根據第24條的要求,內政部進行了資料比對,發現有10人在書面連署和電磁紀錄上都重複出現。根據條文規定,內政部需要於兩天內標註這些重複內容,並將其交由戶政機關予以刪除,確保每個連署人只被計算一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