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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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內政部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電磁紀錄,並標註不符規定事由,送主辦選舉委員會予以刪除。
- 2.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之規定,於電子連署之查對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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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23條的規定,內政部應根據戶籍登記資料進行連署人名冊的查對工作,並在電磁紀錄上標註不符合規定的事由,然後交由主辦選舉委員會刪除相應的資料。另外,第12條的第3款和第4款規定不適用於電子連署的查對工作。
- 予以名詞
- 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條文
- 適名詞
-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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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