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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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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內政部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電磁紀錄,並標註不符規定事由,送主辦選舉委員會予以刪除。
  2. 2.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之規定,於電子連署之查對不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23條的規定,內政部應根據戶籍登記資料進行連署人名冊的查對工作,並在電磁紀錄上標註不符合規定的事由,然後交由主辦選舉委員會刪除相應的資料。另外,第12條的第3款和第4款規定不適用於電子連署的查對工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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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 23 條規定:「內政部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電磁紀錄,並標註不符規定事由,送主辦選舉委員會予以刪除。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