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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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連署人名冊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罷免應於四十日內,縣(市)議員、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之罷免應於二十日內,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之罷免應於十五日內,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但連署人名冊不足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連署人數者,主辦選舉委員會應函報主管選舉委員會逕為不成立之宣告: 一、連署人不合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二、連署人有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情事。 三、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錯誤或不明。 四、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 五、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六、連署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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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12條的规定,罷免案的連署人名冊在收到后,不同職位的罷免案有不同的處理時間限制。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的罷免案需在收到名冊後的四十天内進行查對,縣(市)議員、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的罷免案需在收到名冊後的二十天内進行查對,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的罷免案需在收到名冊後的十五天内進行查對。如果在查對時發現以下情况之一,應予刪除該連署人名冊內容。但如果連署人數未達到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數量,主辦選舉委員會應該函報主管選舉委員會宣告罷免案不成立。以下是可能刪除連署人名冊的情况: 1. 連署人不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 2. 連署人有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情況。 3. 連署人的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錯誤或不明。 4. 連署人名冊未被連署人簽名或蓋章。 5. 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況。 例如,如果某個鄉(鎮、市)民代表罷免案的連署人名冊在收到后的十五天内進行查對,發現其中有數個連署人的姓名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不一致,這些連署人將被視為不符合連署要求,並從名冊中刪除。
- 原住民名詞
- 第八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宣告名詞
- 第八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 錯誤名詞
- 蓋名詞
- 偽造名詞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8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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