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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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13條的規定,如果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不足規定人數,主管選舉委員會應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在十日內補提。如果在補提期限屆滿後仍然不足本法第81條第1項規定的人數,主管選舉委員會應宣告罷免案不成立,并將删除的連署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如果連署人數符合規定,主管選舉委員會應宣告罷免案成立。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 經查名詞
- 第八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宣告名詞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81 條條文
-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 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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