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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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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如不足規定人數,由主管選舉委員會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補提,屆期不補提或補提仍不足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數,主管選舉委員會應為罷免案不成立之宣告,並應將刪除之連署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連署人數符合規定者,主管選舉委員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
  2. 2.前項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之連署人名冊,應依前條規定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13條的規定,如果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不足規定人數,主管選舉委員會應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在十日內補提。如果在補提期限屆滿後仍然不足本法第81條第1項規定的人數,主管選舉委員會應宣告罷免案不成立,并將删除的連署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如果連署人數符合規定,主管選舉委員會應宣告罷免案成立。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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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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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 13 條規定:「前條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如不足規定人數,由主管選舉委員會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補提,屆期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