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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2. 前項罷免案連署人人數,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3. 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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