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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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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2. 2.前項罷免案連署人人數,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3. 3.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別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1條的規定: 1. 罷免案之連署人應為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連署人的數量應該超過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的百分之十以上。 2. 如果連署人數的計算結果為小數,則應以整數計算。 3. 提議人和連署人不能是同一個人,提議人和連署人的數量應分別計算。 根據這些規定,舉例如下: 例如,在某個選區中,有1000個選舉人。根據第1項規定,為了提出罷免案,至少需要100個連署人(1000 * 0.1 = 100)。如果有150個連署人,根據第2項規定,連署人數應該以整數計算,因此計算結果仍為150。根據第3項規定,提議人和連署人不能是同一個人,因此不能將提議人算入連署人數中。

立法沿革 4

(0690506 制定)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兩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罷免票之印製及投票方法。

(0720628 修正)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兩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罷免案投票人不得亮票,以保持投票之秘密性。

(0961106 全文修正)

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三以上。   前項罷免案連署人人數,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別計算。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051129 修正)

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前項罷免案連署人人數,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別計算。

立法理由一、人民之罷免權乃受憲法第十七條保障之基本權利,為使罷免案較易成案爰將原規定之連署人數門檻降低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二、原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90506 制定)

本條規定罷免票之印製及投票方法。

(0720628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罷免案投票人不得亮票,以保持投票之秘密性。

(0961106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051129 修正)

一、人民之罷免權乃受憲法第十七條保障之基本權利,為使罷免案較易成案爰將原規定之連署人數門檻降低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二、原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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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81 條規定:「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前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8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