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條及前條所稱選舉人總數,以被罷免人當選時原選舉區之選舉人總數為準;所稱選舉人,其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罷免案提出日為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2條規定了選舉人總數及選舉人之認定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法第76條及前條的解釋,選舉人總數是指被罷免人當選時原選舉區之選舉人總數。而所稱的選舉人,年齡及居住期間的計算是以罷免案提出日作為準則。 一個具體的例子可以是,假設某個選舉區在被罷免人當選時有1000名選舉人,而罷免案是在2022年5月1日提出的,那麼在進行罷免投票時,選舉人總數應該按照被罷免人當選時原選舉區的選舉人總數1000人來計算,而選舉人的年齡及居住期間的計算則以罷免案提出日2022年5月1日為準。
罷免案之投票人及投票、開票,準用本法有關選舉人及投票、開票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旨在使選舉、罷免之投票人資格、投票、開票等規定儘量一致,以免分歧。
罷免案之投票人、投票人名冊及投票、開票,準用本法有關選舉人、選舉人名冊及投票、開票之規定。
立法理由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有關罷免案投票人名冊準用選舉人名冊之規定納入。
第七十六條及前條所稱選舉人總數,以被罷免人當選時原選舉區之選舉人總數為準;所稱選舉人,其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罷免案提出日為準。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五條移列。 二、配合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本條規定旨在使選舉、罷免之投票人資格、投票、開票等規定儘量一致,以免分歧。
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有關罷免案投票人名冊準用選舉人名冊之規定納入。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五條移列。 二、配合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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