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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罷免案之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辦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一、未於連署期間內提出連署人名冊。 二、未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 三、未填具連署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 四、連署人名冊未附連署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未分村(里)裝訂成冊。 六、未依序編號。 七、未依規定格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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