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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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案之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辦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一、未於連署期間內提出連署人名冊。 二、未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 三、未填具連署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 四、連署人名冊未附連署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未分村(里)裝訂成冊。 六、未依序編號。 七、未依規定格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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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11條的規定,如果連署人名冊符合以下情況之一,主辦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該連署: 一、未在連署期間內提出連署人名冊。 例如,如果在連署期間結束後才提出連署人名冊,主辦選舉委員會不予受理該連署。 二、未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 例如,如果連署人名冊中的欄位有漏填或填寫不完整,主辦選舉委員會不予受理該連署。 三、未填具連署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 例如,連署人名冊中的連署人未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主辦選舉委員會不予受理該連署。 四、未分村(里)裝訂成冊。 例如,如果連署人名冊中的連署人未依村(里)進行裝訂成冊,主辦選舉委員會不予受理該連署。 五、未依序編號。 例如,如果連署人名冊中的連署人未按照順序進行編號,主辦選舉委員會不予受理該連署。 六、未依規定格式提出。 例如,如果連署人名冊的格式不符合相關規定,主辦選舉委員會不予受理該連署。 以上解釋基於《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11條的規定,並以最新的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
- 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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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