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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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10條,提議人之領銜人在提出連署人名冊時,應填具罷免連署函一份,並檢附連署人名冊的正本和影本,並在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期限內一次性向主辦選舉委員會提出。唯獨原住民立法委員的罷免案需要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公職人員罷免連署函和公職人員罷免連署人名冊的格式可參照附表四和附表五。 範例:例如,如果有人想罷免某個地方公職人員,該人根據第10條的規定,填寫了罷免連署函並檢附連署人名冊的正本和影本,然後在法定期限內一次性提交給主辦選舉委員會。這樣的行為符合該法條的規定。
- 第八十條第一項條文
- 原住民名詞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8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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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