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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 10 條

  1. 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提出連署人名冊,應填具罷免連署函一份,檢附連署人名冊正、影本各一份,於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期間內向主辦選舉委員會一次提出。但原住民立法委員罷免案,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
  2. 公職人員罷免連署函、公職人員罷免連署人名冊格式如附式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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