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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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9條的規定,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1. 主辦選舉委員會根據第五條的規定,對提議人名冊進行查對,若發現有不符合規定的內容,應予以刪除。查對結果應在二十日內函報主管選舉委員會。 範例參考資料: - 例如,主辦選舉委員會在查對提議人名冊時發現有人重複登記或提供不正確的個人資料,應根據第五條的規定將其刪除。 2. 提議人名冊經過刪除後,如果提議人數不足規定的人數,主管選舉委員會應將刪除的提議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通知領銜人。領銜人需要在十日內補提不足的人數,若未能在期限內補提或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則不予受理。若符合規定人數,主管選舉委員會應函告領銜人自收到通知的次日起十日內領取連署函格式和連署人名冊格式,並在公職人員罷免案的第八十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期間內進行徵求連署。 範例參考資料: - 例如,主管選舉委員會通知領銜人補提不足的提議人後,領銜人應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相應的提議人名冊,以符合規定的人數。 3. 徵求連署可以以書面、電子或兼採兩種方式進行。 範例參考資料: - 例如,提議人可以選擇以書面方式填寫連署表格,或者透過電子方式在特定平台上進行連署。 4. 若領銜人需要補提不足的提議人,則只能補提一次。補提的提議人名冊需按照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理。 範例參考資料: - 例如,如果領銜人未能在補提期限內提供足夠的提議人,則不能再次補提,需要按照第一項的規定處理補提的提議人名冊。
- 第五條條文
- 第八十條第一項條文
- 前開名詞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80 條條文
-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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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