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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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應即交由主辦選舉委員會於二十日內,查對提議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議人不合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提議人有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身分。 三、提議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錯誤或不明。 四、提議人名冊未經提議人簽名或蓋章。 五、提議人提議,有偽造情事。 六、提議人有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事。 七、提議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提議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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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 5 條規定了主管選舉委員會在收到罷免案提議後需要辦理的查對程序。根據該條規定,主辦選舉委員會應該在二十日內查對提議人名冊,如果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應予刪除: 一、提議人不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 二、提議人具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身分。 三、提議人的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錯誤或不明。 四、提議人名冊未經提議人簽名或蓋章。 五、提議人在提議時有偽造的情事。 六、提議人具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情事。 例如,如果在查對提議人名冊時發現提議人不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主辦選舉委員會應該將其刪除。又或者,如果提議人的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有錯誤或不明,也需要將其刪除。這些是根據該條規定所進行的查對作業。
- 第七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錯誤名詞
- 蓋名詞
- 偽造名詞
- 第八十三條第四項條文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76 條條文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77 條條文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8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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