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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罷免案之提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一、未填具罷免提議書。 二、未指定提議人一人為備補領銜人或指定之備補領銜人經查對不合規定。 三、未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 四、未檢附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 五、提議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 六、提議人名冊未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 七、提議人名冊未附提議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八、被罷免人就職未滿一年。 九、被罷免人為全國不分區或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 十、提議人名冊未分村(里)裝訂成冊。 十一、提議人名冊未依序編號。 十二、罷免理由書超過五千字。 十三、提議人名冊不足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提議人數。 十四、一案為二人以上之罷免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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