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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 3 條

  1.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
  2. 提議人之領銜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時,應指定提議人名冊中之提議人一人為備補領銜人。
  3. 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死亡或經提議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者,由前項備補領銜人遞補為領銜人,並以一次為限。
  4. 公職人員罷免提議書、公職人員罷免理由書、公職人員罷免提議人名冊格式如附式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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