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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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選舉委員會辦理第五條第二款之查對,得函請相關機關以資訊系統介接或其他方式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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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8條,主辦選舉委員會在辦理第5條第2款的查對工作時,可以函請相關機關以資訊系統介接或其他方式提供協助。具體而言,主辦選舉委員會可以請求相關機關提供相關的資訊系統或其他工具,以協助進行連署查對工作。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提高查對工作的效率和準確性。例如,當主辦選舉委員會需要確認選民的身份或其他相關資訊時,可以透過資訊系統介接或其他方式連結相關機關的資料庫,以快速取得必要的資訊。 參考資料: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 https://lis.ly.gov.tw/lgcgi/lglaw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 https://lis.ly.gov.tw/lgcgi/lglaw?@1848
- 第五條第二款條文
-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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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