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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戶政機關依前條規定查對提議人是否具原住民身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區域立法委員、區域直轄市議員之罷免,提議人具有原住民身分。 二、區域縣(市)議員之罷免,該縣(市)有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議員,或僅有原住民議員者,提議人具有原住民身分;僅有平地原住民議員者,提議人具有平地原住民身分;僅有山地原住民議員者,提議人具有山地原住民身分。 三、區域鄉(鎮、市)民代表之罷免,該縣有平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者,提議人具有平地原住民身分。 四、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平地原住民直轄市議員、平地原住民縣(市)議員、平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之罷免,提議人未具平地原住民身分。 五、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山地原住民直轄市議員、山地原住民縣議員之罷免,提議人未具山地原住民身分。 六、原住民縣(市)議員之罷免,提議人未具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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