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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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採電子連署者,其連署人名冊以電磁紀錄方式提出。
- 2.連署人名冊電磁紀錄,應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以其憑證解密後提出,並以一次為限。
- 3.連署人名冊併採書面連署及電子連署者,提議人之領銜人應一併提出連署人名冊書面及電磁紀錄。
- 4.採電子補提者,適用前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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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參考資料,《公職人員罷免法》第22條規定,採取電子連署方式的情況下,連署人名冊應以電磁紀錄方式提出。 2. 根據參考資料,《公職人員罷免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若是使用電子連署方式,連署人名冊的電磁紀錄應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使用其憑證解密後提出,並且限制只能提出一次。 3. 根據參考資料,《公職人員罷免法》第22條第3項規定,若是同時使用書面連署和電子連署方式,提議人之領銜人應一併提出連署人名冊的書面和電磁紀錄。 4. 根據參考資料,《公職人員罷免法》第22條第4項規定,若是採取電子補提方式的情況下,則適用前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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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