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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採電子連署者,其連署人名冊以電磁紀錄方式提出。
  2. 連署人名冊電磁紀錄,應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以其憑證解密後提出,並以一次為限。
  3. 連署人名冊併採書面連署及電子連署者,提議人之領銜人應一併提出連署人名冊書面及電磁紀錄。
  4. 採電子補提者,適用前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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