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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轄內無自來水供應或消防栓設置不足地區,應籌建或整修蓄水池及其他消防水源,並由當地消防機關列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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