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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轄內之電力、公用氣體燃料事機構及自來水事業應指定專責單位,於接獲消防指揮人員依本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所為之通知時,立即派員迅速集中供水或截斷電源及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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