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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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轄內之電力、公用氣體燃料事業機構及自來水事業應指定專責單位,於接獲消防指揮人員依本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所為之通知時,立即派員迅速集中供水或截斷電源及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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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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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
- 消防法 第 21 條條文
- 消防法 第 2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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