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21 條(使用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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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指揮人員,為搶救火災,得使用附近各種水源,並通知自來水事業機構,集中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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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防法第21條規定,消防指揮人員在搶救火災時可以使用附近的各種水源,并且需要通知自來水事業機構,集中供水。根據該條規定,消防局在火災發生時應立即通知當地的自來水事業機構,要求他們前往火災現場調整附近水閥,提高水壓並集中供水,以協助救火工作。此外,當消防機構使用救火栓時,應根據配水管的口徑和水量關係調配消防車。根據這些法條規定,消防栓只需要保持不降至負水壓,並且在火災發生時,由消防機構通知自來水公司提高水壓來協助灌救工作即可,並沒有規定消防栓應維持某種程度的正水壓。因此,在該事件中,被告未依設置標準維護消防栓足夠水壓的指控是無據的。
立法沿革 2 版
(0741119 制定)
公、私立醫療機構,對災害之傷患,應即收容並救護治療。
立法理由明定公、私立醫療機構,對災害傷患,有收容救治之義務,以重人命。
(0840712 全文修正)
消防指揮人員,為搶救火災,得使用附近各種水源,並通知自來水事業機構,集中供水。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41119 制定)
明定公、私立醫療機構,對災害傷患,有收容救治之義務,以重人命。
(084071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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