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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21使用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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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指揮人員,為搶救火災,得使用附近各種水源,並通知自來水事業機構,集中供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消防法第21條規定,消防指揮人員在搶救火災時可以使用附近的各種水源,并且需要通知自來水事業機構,集中供水。根據該條規定,消防局在火災發生時應立即通知當地的自來水事業機構,要求他們前往火災現場調整附近水閥,提高水壓並集中供水,以協助救火工作。此外,當消防機構使用救火栓時,應根據配水管的口徑和水量關係調配消防車。根據這些法條規定,消防栓只需要保持不降至負水壓,並且在火災發生時,由消防機構通知自來水公司提高水壓來協助灌救工作即可,並沒有規定消防栓應維持某種程度的正水壓。因此,在該事件中,被告未依設置標準維護消防栓足夠水壓的指控是無據的。

立法沿革 2

(0741119 制定)

公、私立醫療機構,對災害之傷患,應即收容並救護治療。

立法理由明定公、私立醫療機構,對災害傷患,有收容救治之義務,以重人命。

(0840712 全文修正)

消防指揮人員,為搶救火災,得使用附近各種水源,並通知自來水事業機構,集中供水。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41119 制定)

明定公、私立醫療機構,對災害傷患,有收容救治之義務,以重人命。

(084071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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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法第 21 條規定:「消防指揮人員,為搶救火災,得使用附近各種水源,並通知自來水事業機構,集中供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防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