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消防法 第 2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之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採取適當之搶救作為;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
  2. 前項所稱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