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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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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之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採取適當之搶救作為;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
  2. 2.前項所稱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消防法第20-1條規定了現場各級搶救人員在進行救災行動時應注意的事項。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搶救人員在確保救災安全的前提下,需要衡量救災目的和救災風險,並採取適當的搶救措施。如果現場沒有人命危險,可以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危險性救災行動的認定標準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制定。 根據消防法第20-1條的規定,搶救行動應該在確保救災安全的前提下進行。例如,在面對火災時,搶救人員需要先確保自己的安全,再評估火勢的嚴重程度和救援的風險,然後採取適當的搶救措施。如果火災對人命安全沒有直接威脅,例如只是物品燃燒而沒有人在附近,搶救人員可以選擇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這樣可以減少救援人員自身的風險,同時確保救援行動的有效性。 參考資料:消防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00020) 範例:例如,在一次火災中,搶救人員到達現場後發現,火勢已經迅速蔓延並對人命安全造成威脅。根據消防法第20-1條的規定,搶救人員應該先確保自身安全,然後就該火災的嚴重程度和救援的風險進行評估。如果風險太大,例如建築物可能隨時倒塌,搶救人員可能選擇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以免自身受到傷害。這樣的決策可以是根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的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

立法沿革 1

(1081029 增訂)

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之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採取適當之搶救作為;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   前項所稱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 衡酌名詞
  • 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1081029 增訂)

照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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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法第 20-1 條規定:「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之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採取適當之搶救作為;如現場無人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法第 2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防法第 20-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