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2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之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採取適當之搶救作為;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
- 前項所稱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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