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20 條(警戒區)
消防指揮人員,對火災處所周邊,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並得疏散或強制疏散區內人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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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防法第 20 條規定了消防指揮人員對於火災處所周邊可以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消防指揮人員有權力進行疏散或強制疏散警戒區內的人車。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消防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84)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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