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20 條(警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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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指揮人員,對火災處所周邊,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並得疏散或強制疏散區內人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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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防法第 20 條規定了消防指揮人員對於火災處所周邊可以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消防指揮人員有權力進行疏散或強制疏散警戒區內的人車。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消防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84)
立法沿革 2 版
(0741119 制定)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構,遇有天然災害、空難、礦災、森林火災、車禍及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應即配合搶救。
立法理由對於天然災害、空難、礦災等之處理,均各有其主管機關及相關法令,惟遇有該等重大災害發生時,直轄市、縣(市)消防機構亦應立即運用既有人力裝備器材配合搶救,減少災害損失。
(0840712 全文修正)
消防指揮人員,對火災處所周邊,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並得疏散或強制疏散區內人車。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0741119 制定)
對於天然災害、空難、礦災等之處理,均各有其主管機關及相關法令,惟遇有該等重大災害發生時,直轄市、縣(市)消防機構亦應立即運用既有人力裝備器材配合搶救,減少災害損失。
(084071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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