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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20警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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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指揮人員,對火災處所周邊,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並得疏散或強制疏散區內人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消防法第 20 條規定了消防指揮人員對於火災處所周邊可以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消防指揮人員有權力進行疏散或強制疏散警戒區內的人車。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消防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84)

立法沿革 2

(0741119 制定)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構,遇有天然災害、空難、礦災、森林火災、車禍及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應即配合搶救。

立法理由對於天然災害、空難、礦災等之處理,均各有其主管機關及相關法令,惟遇有該等重大災害發生時,直轄市、縣(市)消防機構亦應立即運用既有人力裝備器材配合搶救,減少災害損失。

(0840712 全文修正)

消防指揮人員,對火災處所周邊,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並得疏散或強制疏散區內人車。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0741119 制定)

對於天然災害、空難、礦災等之處理,均各有其主管機關及相關法令,惟遇有該等重大災害發生時,直轄市、縣(市)消防機構亦應立即運用既有人力裝備器材配合搶救,減少災害損失。

(084071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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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法第 20 條規定:「消防指揮人員,對火災處所周邊,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並得疏散或強制疏散區內人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防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