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3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無故撥打主管機關報案電話,或謊報火警、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情事。 二、不聽從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所為之處置。 三、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所為調度、運用。 四、妨礙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備之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法第36條,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將遭受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1. 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無故撥打主管機關報案電話,或謊報火警、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情事。 例:若有人故意撥打消防報案電話,致使消防人員浪費時間與人力資源前往該地點,卻發現是虛假報案,該人將受到罰鍰處罰。 2. 不聽從主管機關根據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所進行之處置。 例:若在火災發生時,主管機關指示該場所進行疏散,但該場所的管理者或居民不配合進行疏散,擅自逗留場所,將會受到罰鍰處罰。 3. 拒絕主管機關根據第三十一條所進行之調度、運用。 例:若在災害發生時,主管機關指派消防人員或相關單位協助救災工作,但被指派的人員拒絕出動,不履行其責任,將受到罰鍰處罰。 4. 妨礙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備之使用。 例:若有人故意阻礙或損壞公共場所的消防設備,例如故意擋住滅火器或撤除緊急出口指示牌,將受到罰鍰處罰。 參考資料: 1. 行政法院 判決 98年度訴字第388號 2. 消防法 文宣服務說明網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