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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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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無故撥打主管機關報案電話,或謊報火警、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情事。 二、不聽從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所為之處置。 三、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所為調度、運用。 四、妨礙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備之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法第36條,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將遭受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1. 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無故撥打主管機關報案電話,或謊報火警、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情事。 例:若有人故意撥打消防報案電話,致使消防人員浪費時間與人力資源前往該地點,卻發現是虛假報案,該人將受到罰鍰處罰。 2. 不聽從主管機關根據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所進行之處置。 例:若在火災發生時,主管機關指示該場所進行疏散,但該場所的管理者或居民不配合進行疏散,擅自逗留場所,將會受到罰鍰處罰。 3. 拒絕主管機關根據第三十一條所進行之調度、運用。 例:若在災害發生時,主管機關指派消防人員或相關單位協助救災工作,但被指派的人員拒絕出動,不履行其責任,將受到罰鍰處罰。 4. 妨礙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備之使用。 例:若有人故意阻礙或損壞公共場所的消防設備,例如故意擋住滅火器或撤除緊急出口指示牌,將受到罰鍰處罰。 參考資料: 1. 行政法院 判決 98年度訴字第388號 2. 消防法 文宣服務說明網頁

立法沿革 3

(0840712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謊報火警者。   二、無故撥火警電話者。   三、不聽從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所為之處置者。   四、拒絕依第三十一條所為調度、運用者。   五、妨礙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設備之使用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將罰鍰金額由銀圓修正為新臺幣,並增列下限之處罰規定,以符合一般體例。   三、第一項前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四、第四款新增,明定拒絕依第三十一條所為調度、運用之處罰規定,俾便救災(護)有效運用與發揮成效。   五、第五款新增,明定妨礙救災水源、設備或救災設備之使用者,應予處罰。

(1071225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謊報火警、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或無故撥打消防機關報警電話。   二、不聽從消防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所為之處置。   三、拒絕消防機關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所為調度、運用。   四、妨礙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設備之使用。

立法理由一、搶救災害與緊急救護屬於消防單位出勤任務之一,消防救災救護資源有限,119電話乃提供民眾於發生緊急案件時求助用,亂打119電話,不僅浪費救災救護資源,將會影響真正需要援助的民眾,當有其他災害或緊急救護案件發生時,可能嚴重影響救災人力調度。為避免消防救災救護資源遭到不當利用,謊報災害或緊急救護者應予處罰。   二、第一款修正為「謊報火警、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或無故撥打消防機關報警電話。」   三、刪除第二款,第三款至第五款遞移為第二款至第四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1120530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無故撥打主管機關報案電話,或謊報火警、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情事。   二、不聽從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所為之處置。   三、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所為調度、運用。   四、妨礙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備之使用。

立法理由一、為使災害搶救、緊急救護作業順遂及確保公共安全,爰修正序文,提高罰鍰額度。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08407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將罰鍰金額由銀圓修正為新臺幣,並增列下限之處罰規定,以符合一般體例。   三、第一項前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四、第四款新增,明定拒絕依第三十一條所為調度、運用之處罰規定,俾便救災(護)有效運用與發揮成效。   五、第五款新增,明定妨礙救災水源、設備或救災設備之使用者,應予處罰。

(1071225 修正)

一、搶救災害與緊急救護屬於消防單位出勤任務之一,消防救災救護資源有限,119電話乃提供民眾於發生緊急案件時求助用,亂打119電話,不僅浪費救災救護資源,將會影響真正需要援助的民眾,當有其他災害或緊急救護案件發生時,可能嚴重影響救災人力調度。為避免消防救災救護資源遭到不當利用,謊報災害或緊急救護者應予處罰。   二、第一款修正為「謊報火警、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或無故撥打消防機關報警電話。」   三、刪除第二款,第三款至第五款遞移為第二款至第四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1120530 修正)

一、為使災害搶救、緊急救護作業順遂及確保公共安全,爰修正序文,提高罰鍰額度。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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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法第 36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無故撥打主管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防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