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消防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消防人員因緊急救護、搶救火災,對人民之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進入、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緊急救護及搶救之目的時,得進入、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
  2. 人民因前項土地、建築物、車輛或其他物品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致其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予補償。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