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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 19 條

  1. 1.消防人員因緊急救護、搶救火災,對人民之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進入、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緊急救護及搶救之目的時,得進入、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
  2. 2.人民因前項土地、建築物、車輛或其他物品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致其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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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防法第19條規定了消防人員在緊急救護及搶救火災時對於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的進入、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的權限。消防人員在執行救護及搶救工作時,如果沒有進入或使用或損壞或限制使用這些財產,就無法達到緊急救護及搶救的目的,因此可以進入、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這些財產。 同時,根據該法第19條第2項,當人民因為這些財產的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而遭受到特別犧牲的財產損失時,可以請求補償。不過,如果這些損失是因為可以歸責於該人民而發生的事情,那麼就不予補償。 舉例來說,如果消防人員在救火時需要破壞一個建築物的門窗,以便進入建築物內部進行搜救,而這個破壞行為導致該建築物的業主遭受到了財產損失,那麼業主可以請求補償。但如果該建築物本身有安全隱患,導致火災擴大並造成財產損失,那麼業主不得請求補償,因為這個事情是可以歸責於業主自身的行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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