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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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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消防人員因緊急救護、搶救火災,對人民之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非進入、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緊急救護及搶救之目的時,得進入、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
  2. 2.人民因前項土地、建築物、車輛或其他物品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致其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予補償。

深度解讀

消防法第19條規定了消防人員在緊急救護及搶救火災時對於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的進入、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的權限。消防人員在執行救護及搶救工作時,如果沒有進入或使用或損壞或限制使用這些財產,就無法達到緊急救護及搶救的目的,因此可以進入、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這些財產。 同時,根據該法第19條第2項,當人民因為這些財產的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而遭受到特別犧牲的財產損失時,可以請求補償。不過,如果這些損失是因為可以歸責於該人民而發生的事情,那麼就不予補償。 舉例來說,如果消防人員在救火時需要破壞一個建築物的門窗,以便進入建築物內部進行搜救,而這個破壞行為導致該建築物的業主遭受到了財產損失,那麼業主可以請求補償。但如果該建築物本身有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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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法第 19 條規定:「消防人員因緊急救護、搶救火災,對人民之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非進入、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防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