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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災害搶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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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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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
業
應視消防需要,設置
主管機關
報案電話設施。
任何人不得無故撥打主管機關報案電話,或謊報火警、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情事。
主管機關為執行火警、災害搶救、人命救助或緊急救護任務,得向電信事業查詢或調取待救者通信紀錄及其個人相關資訊,電信事業不得拒絕。
主管機關及電信事業經辦前項資訊相關作業之人員,對於作業之過程及所知悉資料之內容,應予保密,
非
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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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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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火災預防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災害搶救 §1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之一 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 §25-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災害調查與鑑定 §26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民力運用 §2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33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46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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