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18 條
- 1.電信事業應視消防需要,設置主管機關報案電話設施。
- 2.任何人不得無故撥打主管機關報案電話,或謊報火警、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情事。
- 3.主管機關為執行火警、災害搶救、人命救助或緊急救護任務,得向電信事業查詢或調取待救者通信紀錄及其個人相關資訊,電信事業不得拒絕。
- 4.主管機關及電信事業經辦前項資訊相關作業之人員,對於作業之過程及所知悉資料之內容,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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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防法第18條共有四項規定,以下進行逐條解釋: 1. 電信事業應視消防需要,設置主管機關報案電話設施。 根據消防法第18條第1項,電信事業應根據消防需要,在其營運的場所設置主管機關報案電話設施。這表示電信事業應提供一個專門的電話設施,供人們在發現火災或其他災難情況時報案。 參考資料:消防法,第18條第1項。 2. 任何人不得無故撥打主管機關報案電話,或謊報火警、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情事。 根據消防法第18條第2項,任何人不得無故撥打主管機關報案電話或謊報火警、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情事。這是為了防止惡作劇或不實的報案,浪費公共資源和對報案系統的濫用。 參考資料:消防法,第18條第2項。 3. 主管機關為執行火警、災害搶救、人命救助或緊急救護任務,得向電信事業查詢或調取待救者通信紀錄及其個人相關資訊,電信事業不得拒絕。 消防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當主管機關執行火警、災害搶救、人命救助或緊急救護任務時,有權向電信事業查詢或調取待救者的通信紀錄和個人相關資訊。在這種情況下,電信事業不得拒絕提供這些信息。 參考資料:消防法,第18條第3項。 4. 主管機關及電信事業經辦前項資訊相關作業之人員,對於作業之過程及所知悉資料之內容,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 根據消防法第18條第4項規定,主管機關和電信事業的工作人員在處理和了解相關資訊時,應對過程和所知悉的資料進行保密,除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露。 參考資料:消防法,第18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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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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