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17 條(設置消防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消防需要,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點,設置消防栓,所需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酌予補助:其保養、維護由自來水事業機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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