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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 17 條(設置消防栓)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消防需要,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點,設置消防栓,所需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酌予補助:其保養、維護由自來水事業機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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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防法第17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滿足消防的需求,應與自來水事業機構共同選定適當的地點,設置消防栓。所需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協助提供補助,而消防栓的保養和維護則由自來水事業機構負責。 例如,根據連江縣火災案件的資料,該條款應該涉及連江縣政府和連江縣自來水廠,因為它們是負責設置消防栓的機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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