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17 條(設置消防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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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消防需要,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點,設置消防栓,所需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酌予補助:其保養、維護由自來水事業機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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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防法第17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滿足消防的需求,應與自來水事業機構共同選定適當的地點,設置消防栓。所需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協助提供補助,而消防栓的保養和維護則由自來水事業機構負責。 例如,根據連江縣火災案件的資料,該條款應該涉及連江縣政府和連江縣自來水廠,因為它們是負責設置消防栓的機構。
立法沿革 2 版
(0741119 制定)
消防指揮人員,為搶救火災,得使用附近各種水源,並通知自來水事業機構,集中供水。
立法理由救火必須迅速,並需大量用水,爰明定消防指揮人員得使用附近各種水源,並通知自來水事業機構,集中供水,以應急需,而利搶救。
(0840712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消防需要,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點,設置消防栓,所需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酌予補助;其保養、維護由自來水事業機構負責。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將「鄉鎮(市)公所」修正為「鄉(鎮、市)公所」,以符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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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1119 制定)
救火必須迅速,並需大量用水,爰明定消防指揮人員得使用附近各種水源,並通知自來水事業機構,集中供水,以應急需,而利搶救。
(08407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將「鄉鎮(市)公所」修正為「鄉(鎮、市)公所」,以符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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