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16 條(設置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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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消防機關應設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統籌指揮、調度、管制及聯繫救災、救護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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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防法第16條規定各級消防機關應設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其功能為統籌指揮、調度、管制和聯繫救災、救護相關事宜。根據這一法條的要求,消防機關在面臨災難時必須設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便有效地組織和指揮相關救災和救護工作。這個指揮中心負責協調各方面的救災和救護工作,包括指揮災情的調查和評估,協調救援資源的調動,並與其他相關單位進行聯繫和合作,以減少災害的損失和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一個具體的例子是,在臺灣的一起災害事件中,根據消防法第16條的要求,當災害發生時,相關的消防機關應立即設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這個指揮中心將負責指揮和協調救災工作,調動相應的救援資源,並與其他單位進行相關的協調和合作。這樣可以確保救災工作得到統一的指揮和有效的執行,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災害的損失。
立法沿革 2 版
(0741119 制定)
消防指揮人員,對火災處所周邊,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並得疏散或強制疏散區內人車。
立法理由為避免民眾在火場圍觀,妨礙搶救及維護其安全,爰明定消防指揮人員對火災處所周邊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並得疏散或強制疏散區內人車,其不聽從者,第二十六條並定有得罰鍰之規定。
(0840712 全文修正)
各級消防機關應設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統籌指揮、調度、管制及聯繫救災、救護相關事宜。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統籌指揮、調度及聯繫救災、救護相關事宜,爰明定各級消防機關應設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避免民眾在火場圍觀,妨礙搶救及維護其安全,爰明定消防指揮人員對火災處所周邊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並得疏散或強制疏散區內人車,其不聽從者,第二十六條並定有得罰鍰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為統籌指揮、調度及聯繫救災、救護相關事宜,爰明定各級消防機關應設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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