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16 條(設置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快速跳轉
各級消防機關應設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統籌指揮、調度、管制及聯繫救災、救護相關事宜。
深度解讀
消防法第16條規定各級消防機關應設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其功能為統籌指揮、調度、管制和聯繫救災、救護相關事宜。根據這一法條的要求,消防機關在面臨災難時必須設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便有效地組織和指揮相關救災和救護工作。這個指揮中心負責協調各方面的救災和救護工作,包括指揮災情的調查和評估,協調救援資源的調動,並與其他相關單位進行聯繫和合作,以減少災害的損失和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一個具體的例子是,在臺灣的一起災害事件中,根據消防法第16條的要求,當災害發生時,相關的消防機關應立即設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這個指揮中心將負責指揮和協調救災工作,調動相應的救援資源,並與其他單位進行相關的協調和合作。這樣可以確保救災工作得到統一的指揮和有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消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