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34 條(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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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法第34條,對於毀損供消防使用之蓄、供水設備或消防、救護設備的行為,如果成立犯罪,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可併科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該條列出了兩個項目,分別是對於實際發生的犯罪行為(第1項)以及未遂犯罰則(第2項)。 參考範例:一個人故意破壞約定地點上的防火水源設備,使得該設備無法正常使用,並可能影響到火災的救援工作。根據消防法第34條第1項,這個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可併科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沿革 1 版
(0840712 全文修正)
毀損供消防使用之蓄、供水設備或消防、救護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將第一項罰金金額由銀圓修正為新臺幣,並增列下限之處罰規定,以符一般體例。 三、為配合緊急救護工作之執行,增列毀損救護設備之處罰規定。 四、本條違法行為除原列自由刑及併科罰金外,增列拘役規定,以配合當前需求。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 消防法 第 36 條條文
(08407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將第一項罰金金額由銀圓修正為新臺幣,並增列下限之處罰規定,以符一般體例。 三、為配合緊急救護工作之執行,增列毀損救護設備之處罰規定。 四、本條違法行為除原列自由刑及併科罰金外,增列拘役規定,以配合當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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