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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消防法 第 35 條(罰則)

場所之管理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使用場所,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 二、第六條第四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三、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未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或未依各該計畫執行有關避難引導必要之業務。 四、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達管制量公共危險物品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未符合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設置或維護場所之位置、構造或設備規定。 五、第十五條之六第一項所定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場所,未訂定消防防災計畫或未依消防防災計畫執行有關避難引導必要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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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法第35條(罰則),若有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住宅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或火災警報器,在火災發生時造成人死亡的,可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金;若造成重傷者,可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例如,如果一家餐廳未依法設置或維護所需的消防設備,當火災發生時導致顧客死亡,該餐廳的管理權人可能會根據該法條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罰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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