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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消防法 第 15 條

  1. 1.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應依其容器、裝載及搬運方法進行安全搬運;達管制量時,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
  2. 2.前項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之範圍及分類,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之設置標準、儲存、處理及搬運之安全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處理或搬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訂有安全管理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3. 3.職務涉及第一項所定場所之工作者,或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者(以下簡稱零售業者)、用戶及其員工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舉發違反前二項之行為。
  4. 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舉發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5. 5.第三項舉發人之單位主管、雇主不得因其舉發行為,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6. 6.單位主管、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7. 7.第三項舉發內容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舉發人。
  8. 8.前項舉發人獎勵資格、獎金提充比例、分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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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法第15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必須按照其容器、裝載和搬運方法進行安全搬運;當達到管制量時,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採取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 2.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的範圍和分類,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的位置、結構和設備的設置標準,以及儲存、處理和搬運的安全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制定。但如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行制定了安全管理規定,則按照其規定辦理。 3. 職務涉及第一項所定場所之行為人,或者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用戶及其員工可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告違反前兩項的行為,提供相關事實或證據。 4.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提供舉發的人的身份應該保密。 5. 第三項提供舉發的人的單位主管、雇主不得因為其舉發行為而解雇、調職或施加其他不利的處分。 6. 經查證後,如果第三項舉發的內容屬實並且施以罰鍰,可以將罰款的一定比例作為獎金用於獎勵舉發者。 7. 第六項舉發者的獎勵資格、獎金提取比例、分配方式和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制定。 根據最新的資料,本條的相關參考資料可以是消防法和相關的執行細則,例如「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這個資料可以提供更詳細的規定和應遵守的標準,例如液化石油氣的容量限制和容器檢驗等要求。 Example: 根據消防法第15條第3項的規定,液化石油氣的製造場所和處理場所必須依法將容器送往認可的檢驗場進行定期檢驗。如果液化石油氣的經營者未按時送檢容器並被罰款,這就是違反了該規定。例如,如果一家液化石油氣供應商未在容器的檢驗期限屆滿前進行檢驗並被處以罰鍰,那麼他們就違反了消防法第15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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