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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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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達管制量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儲存、處理或搬運未符合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安全管理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2. 2.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達管制量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或設備未符合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設置標準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3. 3.依前二項規定處罰鍰後,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4. 4.第十五條之六第一項規定之管理權人,未責由保安監督人訂定消防防災計畫,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5. 5.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場所發生火災時,管理權人違反第十五條之六第一項規定,未依消防防災計畫執行有關危險物品管理必要之業務,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深度解讀

根據消防法第42條,對於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的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如果其位置、構造及設備不符合設置標準,或者儲存、處理及搬運不符合安全管理規定,將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經過罰鍰後仍不改善,則可連續處罰,並可能被停業或停止使用最長三十天。 根據上述資料,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公共危險物品和可燃性高壓氣體的安全管理和遵守相關設置標準。該法條的適用對象為管理權人或行為人,他們負責確保場所的設置和操作符合標準,以減少事故風險。此外,該法條也提到了處罰、連續處罰以及停業或停止使用的可能性,以鼓勵被罰的個人或機構盡快改善違規行為。 一個可能的案例是,如果一個儲存可燃性高壓氣體的場所被發現其設置不符合標準,並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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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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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法第 42 條規定:「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達管制量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儲存、處理或搬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防法第 4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