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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42-1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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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五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及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次處罰或逕予停處分: 一、未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從事熱水器及配管之安裝。 二、違反第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熱水器及配管安裝標準從事安裝工作者。 三、違反或越營業登記事項而營業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消防法第42-1条的规定,在违反第十五条之一的情况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处以负责人及行为人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得命其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可连续处罚或直接停业处分: 一、未雇用持有合格证照者从事热水器及配管的安装。 二、违反第十五条之一第三项热水器及配管安装标准从事安装工作的人员。 三、违反或超过营业登记事项的经营者。 在以消防法第十五条之一的情况下,如热水器及配管的安装工作未由持有合格证照者从事,或者从事安装工作的人员违反了该条例规定的安装标准,或者经营者违反或超过了营业登记事项,将被处以罚款,并需限期改善,若到期未改善,则可连续处罚或直接停业处分。 參考資料: 《消防法》中華民國消防署 https://www.nfa.gov.tw/cht/LawContent.aspx?id=12f49602-561d-4ecc-bc94-15a2db889e80

立法沿革 2

(0940111 增訂)

違反第十五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及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或逕予停業處分:   一、未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從事熱水器及配管之安裝。   二、違反第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熱水器及配管安裝標準從事安裝工作者。   三、違反或逾越營業登記事項而營業者。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31112 修正)

違反第十五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及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或逕予停業處分:   一、未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從事熱水器及配管之安裝。   二、違反第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熱水器及配管安裝標準從事安裝工作者。   三、違反或逾越營業登記事項而營業者。

立法理由配合法制體例,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0940111 增訂)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31112 修正)

配合法制體例,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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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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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法第 42-1 條規定:「違反第十五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及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法第 4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防法第 4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