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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 42-1 條(罰則)

違反第十五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及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次處罰或逕予停處分: 一、未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從事熱水器及配管之安裝。 二、違反第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熱水器及配管安裝標準從事安裝工作者。 三、違反或越營業登記事項而營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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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消防法第42-1条的规定,在违反第十五条之一的情况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处以负责人及行为人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得命其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可连续处罚或直接停业处分: 一、未雇用持有合格证照者从事热水器及配管的安装。 二、违反第十五条之一第三项热水器及配管安装标准从事安装工作的人员。 三、违反或超过营业登记事项的经营者。 在以消防法第十五条之一的情况下,如热水器及配管的安装工作未由持有合格证照者从事,或者从事安装工作的人员违反了该条例规定的安装标准,或者经营者违反或超过了营业登记事项,将被处以罚款,并需限期改善,若到期未改善,则可连续处罚或直接停业处分。 參考資料: 《消防法》中華民國消防署 https://www.nfa.gov.tw/cht/LawContent.aspx?id=12f49602-561d-4ecc-bc94-15a2db889e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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