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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 15-1 條(承裝業營業登記之申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使用燃氣之熱水器及配管之承裝業,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營業登記後,始得營業。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起使用燃氣熱水器之安裝,經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不得為之。
  2. 前項承裝業營業登記之申請、變更、撤銷廢止、業務範圍、技術士之僱用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第一項熱水器及其配管之安裝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第一項熱水器應裝設於建築物外牆,或裝設於有開口且與戶外空氣流通之位置;其無法符合者,應裝設熱水器排氣管將廢氣排至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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