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15-1 條(承裝業營業登記之申請)
- 1.使用燃氣之熱水器及配管之承裝業,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營業登記後,始得營業。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起使用燃氣熱水器之安裝,非經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不得為之。
- 2.前項承裝業營業登記之申請、變更、撤銷與廢止、業務範圍、技術士之僱用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3.第一項熱水器及其配管之安裝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4.第一項熱水器應裝設於建築物外牆,或裝設於有開口且與戶外空氣流通之位置;其無法符合者,應裝設熱水器排氣管將廢氣排至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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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法第15-1條的規定,燃氣熱水器及配管的承裝業需要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營業登記,並且自民國95年2月1日起,安裝燃氣熱水器必須雇用具有合格證照的人員來進行。該條還提到了有關營業登記申請、變更、撤銷、廢止、業務範圍、技術士僱用及其他管理事項的辦法,這些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中央主管機關共同制定。此外,熱水器及其配管的安裝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義,並要求熱水器應安裝在建築物的外牆上,或者安裝在有開口且能通風與室外空氣交流的位置。如果無法滿足這些要求,則應該安裝熱水器排氣管將廢氣排放到室外。 相關參考資料可以包括消防法自94年至今的最新修正及行政院相關法令的公告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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