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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 41-1 條(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安全防護措施、審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2. 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之檢查者,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或令其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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