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消防法 第 41-1 條(罰則)

  1. 1.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安全防護措施、審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2. 2.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之檢查者,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或令其提供相關資料。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消防法第41-1條是關於違反安全防護措施和妨礙檢查的罰則規定。 根據第一項規定,如果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的辦法,即有關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將被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可以按次處罰。這表示當事人違反上述規定的項目時,除了會被處以罰鍰,還可以根據違規次數進一步加重處罰。 根據第二項規定,如果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根據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進行的檢查,管理權人或行為人將被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可以強制進行檢查或要求提供相關資料。這表示如果當事人不配合檢查或妨礙檢查的進行,除了會被處以罰鍰,還可以被強制進行檢查或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範例: 根據消防法第41-1條,若有一家公司違反了消防規定中關於防火設備檢修方式的規定,未按時進行定期檢修,並拒絕接受消防機關的檢查,則該公司可能會被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可能被強制進行檢查或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