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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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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 41-1 條
(罰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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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
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
所定辦法,有關安全防護措施、審
核
方式、
撤銷
、
廢止
、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
規避、妨礙或拒絕依
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
之檢查者,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或令其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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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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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火災預防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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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災害搶救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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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之一 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 §25-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災害調查與鑑定 §26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民力運用 §2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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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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