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14-1 條(明火表演之申請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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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防法第14-1條規定了明火表演之申請與規範: 1. 該條第一項規定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如果要進行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的表演性質活動,必須經該場所有管理權人申請主管機關的許可。 2. 該條第二項規定了申請許可的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這些細節由中央主管機關定義。 3. 該條第三項規定了當主管機關派員檢查已經許可的場所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管理權人或現場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且應依檢查人員的請求,提供相關資料。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明火表演活動的安全性,並授予管理權人以場所申請許可和遵守相關規定的權利。這對於保護公眾安全和預防火災的發生非常重要。 來源: - 消防法 (https://law.moj.gov.tw/Law/LawDetail.aspx?id=6400)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https://awro.nfa.gov.tw/awro/Pages/Detail.aspx?NodeID=53&DocID=8)
立法沿革 1 版
(1000419 增訂)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非經場所之管理權人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 前項申請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派員檢查第一項經許可之場所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管理權人或現場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依檢查人員之請求,提供相關資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室內明火表演活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申請許可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及主管機關派員檢查許可場所與現場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等事項,以強化實際管理之效益。
- 公眾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非名詞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消防法 第 41-1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室內明火表演活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申請許可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及主管機關派員檢查許可場所與現場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等事項,以強化實際管理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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