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14 條(易致火災行為之申請與規範)
快速跳轉
深度解讀
消防法第14條規定了易致火災行為的申請與規範。根據該條第1項,若要進行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和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的行為,必須事先獲得該管主管機關的許可。第2項中提到,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就許可的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的區域、時間、方式以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訂定法規進行管理。 個人意見,根據資料提供的資訊,無法提供有關消防法第14條的具體參考資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消防法 第 41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消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