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14 條(易致火災行為之申請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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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防法第14條規定了易致火災行為的申請與規範。根據該條第1項,若要進行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和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的行為,必須事先獲得該管主管機關的許可。第2項中提到,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就許可的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的區域、時間、方式以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訂定法規進行管理。 個人意見,根據資料提供的資訊,無法提供有關消防法第14條的具體參考資料。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741119 制定)
電信機構,應視消防需要,設置報警專用電話設施。
立法理由目前各地區「一一九」火警報警電話,係電信機構提供公眾服務而免費設置。為使執行依法有據,明定電信機構應配合消防需要,設置專用報警電訊,以便民眾報警之需。
(0840712 全文修正)
下列易生災害之行為,應向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申請許可: 一、山林、田野引火燃燒。 二、使用炸藥爆破施工。 三、施放煙火。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1000419 修正)
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非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 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安全之必要,得就轄區內申請前項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訂定法規管理之。
立法理由鑑於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增列主管機關訂定申請許可之相關事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消防法 第 41 條條文
目前各地區「一一九」火警報警電話,係電信機構提供公眾服務而免費設置。為使執行依法有據,明定電信機構應配合消防需要,設置專用報警電訊,以便民眾報警之需。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鑑於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增列主管機關訂定申請許可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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