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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 14 條(易致火災行為之申請與規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
  2. 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安全之必要,得就轄區內申請前項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訂定法規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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