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消防法14易致火災行為之申請與規範

快速跳轉
  1. 1.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
  2. 2.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安全之必要,得就轄區內申請前項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訂定法規管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消防法第14條規定了易致火災行為的申請與規範。根據該條第1項,若要進行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和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的行為,必須事先獲得該管主管機關的許可。第2項中提到,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就許可的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的區域、時間、方式以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訂定法規進行管理。 個人意見,根據資料提供的資訊,無法提供有關消防法第14條的具體參考資料。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3

(0741119 制定)

電信機構,應視消防需要,設置報警專用電話設施。

立法理由目前各地區「一一九」火警報警電話,係電信機構提供公眾服務而免費設置。為使執行依法有據,明定電信機構應配合消防需要,設置專用報警電訊,以便民眾報警之需。

(0840712 全文修正)

下列易生災害之行為,應向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申請許可:   一、山林、田野引火燃燒。   二、使用炸藥爆破施工。   三、施放煙火。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1000419 修正)

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非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   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安全之必要,得就轄區內申請前項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訂定法規管理之。

立法理由鑑於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增列主管機關訂定申請許可之相關事項。

(0741119 制定)

目前各地區「一一九」火警報警電話,係電信機構提供公眾服務而免費設置。為使執行依法有據,明定電信機構應配合消防需要,設置專用報警電訊,以便民眾報警之需。

(084071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1000419 修正)

鑑於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增列主管機關訂定申請許可之相關事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消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法第 14 條規定:「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非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主管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防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