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14 條(易致火災行為之申請與規範)
- 1.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非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
- 2.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安全之必要,得就轄區內申請前項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訂定法規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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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防法第14條規定了易致火災行為的申請與規範。根據該條第1項,若要進行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和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的行為,必須事先獲得該管主管機關的許可。第2項中提到,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就許可的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的區域、時間、方式以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訂定法規進行管理。 個人意見,根據資料提供的資訊,無法提供有關消防法第14條的具體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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