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33 條(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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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防法第33條針對毀損消防瞭望臺、警鐘臺、無線電塔臺、閉路電視塔臺或其相關設備的行為進行了規定。根據該條,如果有人毀損這些消防設施或相關設備,則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時可以併科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金。此外,該條還明確指出未遂犯也會受到相應的處罰。這項法規的目的是保護和維護消防設施的完整與正常運作,以確保公眾的安全。 我們可以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假設某個人故意毀損了一個消防瞭望臺,導致無法及時發現火災,進一步導致火災擴散和人員傷亡。這種情況下,該人可能會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時需要支付相應的罰金。 (參考資料:消防法第33條)
立法沿革 1 版
(0840712 全文修正)
毀損消防瞭望臺、警鐘臺、無線電塔臺、閉路電視塔臺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違法行為除原列自由刑外,增列拘役及併科罰金規定,以配合當前需求。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08407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違法行為除原列自由刑外,增列拘役及併科罰金規定,以配合當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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