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33 條(罰則)
- 1.毀損消防瞭望臺、警鐘臺、無線電塔臺、閉路電視塔臺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 2.前項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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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防法第33條針對毀損消防瞭望臺、警鐘臺、無線電塔臺、閉路電視塔臺或其相關設備的行為進行了規定。根據該條,如果有人毀損這些消防設施或相關設備,則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時可以併科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金。此外,該條還明確指出未遂犯也會受到相應的處罰。這項法規的目的是保護和維護消防設施的完整與正常運作,以確保公眾的安全。 我們可以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假設某個人故意毀損了一個消防瞭望臺,導致無法及時發現火災,進一步導致火災擴散和人員傷亡。這種情況下,該人可能會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時需要支付相應的罰金。 (參考資料:消防法第33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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