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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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前條調度、運用之事業機構,得向該轄消防主管機關請求下列補償: 一、車輛、船舶、航空器均以政府核定之交通運輸費率標準給付;無交通運輸費率標準者,由各該消防主管機關參照當地時價標準給付。 二、調度運用之車輛、船舶、航空器、裝備於調度、運用期間遭受毀損,該轄消防主管機關應予修復;其無法修復時,應按時價並參酌已使用時間折舊後,給付毀損補償金;致裝備耗損者,應按時價給付。 三、被調度、運用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於接受調度、運用期間,應按調度、運用時,其服務機構或僱用人所給付之報酬標準給付之;其因調度、運用致患病、受傷、身心障礙或死亡時,準用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 2.人民應消防機關要求從事救災救護,致裝備耗損、患病、受傷、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準用前項規定。
深度解讀
依照消防法第32條的規定,受調度、運用的事業機構可以向相關的消防主管機關請求以下的補償: 1. 車輛、船舶、航空器:按照政府核定的交通運輸費率標準來給付補償。若沒有交通運輸費率標準,則由各該消防主管機關參照當地時價標準來給付。 2. 裝備的修復或毀損補償:若在調度、運用期間裝備遭受毀損,該轄消防主管機關應進行修復。若無法修復,則應按照時價並參考已使用時間折舊後給付毀損補償金。若裝備耗損,則應按照時價給付補償。 3. 消防、救災、救護人員的報酬:在接受調度、運用期間,應按照其服務機構或僱用人所給付的報酬標準來給付。若因調度、運用而導致患病、受傷、身心障礙或死亡,則適用第30條的規定辦理。 此外,根據消防法第30條的規定,當人民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報酬名詞
- 第三十條條文
- 消防法 第 30 條條文
- 消防法 第 31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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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