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30 條
- 1.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患病、受傷、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傷病者:得憑消防機關出具證明,至指定之公立醫院或特約醫院治療。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 二、因傷致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 (一)極重度與重度身心障礙者:三十六個基數。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 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 四、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
- 2.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
- 3.第一項身心障礙鑑定作業,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辦理。
- 4.第一項所需費用,由消防機關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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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消防法第30條規定如下: 1. 根據本法參加編組人員因救災工作受傷、患病、身心障礙或死亡時,有以下規定: a. 受傷者:可以憑消防機關的證明,到指定的公立醫院或特約醫院接受治療。但在情況危急的情況下,可以優先送往其他醫療機構急救。 b. 因傷致身心障礙者,可以一次性給予身心障礙給付,金額如下: - 極重度與重度身心障礙者:36個基數。 - 中度身心障礙者:18個基數。 - 輕度身心障礙者:8個基數。 c. 遇難者:給予一次性撫恤金,金額為90個基數。 d. 因傷病或身心障礙導致死亡者,根據前項規定補足一次性撫恤金的基數。 2. 基數的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的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 3. 第一項身心障礙鑑定的作業,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進行。 4. 第一項所需的費用由消防機關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報請核發。 參考資料: 消防法第30條 (出處:中華民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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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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