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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 29 條(服勤期間之津貼發給)

  1. 1.依本法參加義勇消防編組之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參加服勤期間,得比照國民兵應召集服勤另發給津貼。
  2. 2.前項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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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法第29條的規定,參與義勇消防編組的人員在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提供膳宿、交通工具或發放代金。而在參加服勤期間,可以按照國民兵應召集服勤的標準额外給予津貼。此外,該條第2項規定,在上述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務期間,他們所屬的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該給予他們公假。 - 參考資料:消防法(最新修正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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