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29 條(服勤期間之津貼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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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法參加義勇消防編組之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參加服勤期間,得比照國民兵應召集服勤另發給津貼。
- 2.前項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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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法第29條的規定,參與義勇消防編組的人員在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提供膳宿、交通工具或發放代金。而在參加服勤期間,可以按照國民兵應召集服勤的標準额外給予津貼。此外,該條第2項規定,在上述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務期間,他們所屬的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該給予他們公假。 - 參考資料:消防法(最新修正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立法沿革 2 版
(0741119 制定)
拒絕依第二十二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五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火災調查,旨在查明原因,確定責任,及作為爾後防救之參考,其必要之勘查、查詢,如遭拒絕或破壞現場,勢難達成任務,故對違反者予以處罰。
(0840712 全文修正)
依本法參加義勇消防編組之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參加服勤期間,得比照國民兵應召集服勤另發給津貼。 前項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依本法參加義勇消防編組訓練服勤之人員參加訓練、演習、服勤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 三、另為補償個人參加服勤期間所受損失得比照國民兵召集服勤另發津貼。 四、為保障參加編組人員權利及避免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遭受損失,爰於第二項規定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 代金名詞
火災調查,旨在查明原因,確定責任,及作為爾後防救之參考,其必要之勘查、查詢,如遭拒絕或破壞現場,勢難達成任務,故對違反者予以處罰。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依本法參加義勇消防編組訓練服勤之人員參加訓練、演習、服勤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 三、另為補償個人參加服勤期間所受損失得比照國民兵召集服勤另發津貼。 四、為保障參加編組人員權利及避免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遭受損失,爰於第二項規定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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