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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民力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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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 29 條
(服勤期間之津貼發給)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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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參加義勇消防編組之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
代金
。參加服勤期間,得比照國民兵應召集服勤另發給津貼。
前項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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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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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火災預防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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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災害搶救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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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之一 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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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災害調查與鑑定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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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民力運用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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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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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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