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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 28 條(義勇消防組織之編組)

  1. 1.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助消防、緊急救護工作;其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2.前項義勇消防組織所需裝備器材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
  3. 3.參加第一項義勇消防組織人員之安全衛生防護事項,得準用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二項、第二十五條之四、第二十五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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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防法第28條規定了有關義勇消防組織之編組的事項。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以編組義勇消防組織,以協助進行消防和緊急救護工作。而這些組織的編組、訓練、演習和服務辦法都需要由中央主管機關來規定。此外,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義勇消防組織所需裝備器材的經費會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補助。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各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以成立義勇消防組織,目的是為了協助進行消防和緊急救護的工作。其中,這些組織的編組、訓練、演習和服務辦法都需要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並且相關的裝備器材費用也可以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補助。 至於該法條的相關範例及參考資料,我目前無法提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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