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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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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主管機關為調查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或其他消防勤務致發生死亡或重傷或受傷程度符合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失能等級事故之原因,應聘請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基層消防團體代表,組成災害事故調查會(以下簡稱調查會)。
  2. 2.調查會應製作事故原因調查報告,提出災害搶救改善建議事項及追蹤改善建議事項之執行。
  3. 3.調查會為執行務所需,得向有關機關(構)調閱或要求法人、團體、個人提供資料或文件。調閱之資料或文件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院先為調取時,應由其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出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
  4. 4.第一項調查會,其組成、委員之資格條件、聘請方式、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法第 27-1 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有責任成立災害事故調查會,該調查會由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基層消防團體代表組成。調查會的職責是進行災害事故的調查,並提出改善建議事項和追蹤執行改善建議事項的報告。調查會為執行業務所需,可以向相關機關(構)調閱或要求法人、團體、個人提供資料或文件。在調閱資料或文件時,如果已經被司法機關或監察院調取過,則需要提供複本。如果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則需要提供其他機關已經調取的證明。調查會的組成、委員的資格條件、聘請方式、處理程序和其他應遵行的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立法沿革 2

(1081029 增訂)

中央主管機關為調查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致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之原因,應聘請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基層消防團體代表,組成災害事故調查會(以下簡稱調查會)。   調查會應製作事故原因調查報告,提出災害搶救改善建議事項及追蹤改善建議事項之執行。   調查會為執行業務所需,得向有關機關(構)調閱或要求法人、團體、個人提供資料或文件。調閱之資料或文件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院先為調取時,應由其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出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   第一項調查會,其組成、委員之資格條件、聘請方式、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1131112 修正)

各級主管機關為調查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或其他消防勤務致發生死亡或重傷或受傷程度符合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失能等級事故之原因,應聘請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基層消防團體代表,組成災害事故調查會(以下簡稱調查會)。   調查會應製作事故原因調查報告,提出災害搶救改善建議事項及追蹤改善建議事項之執行。   調查會為執行業務所需,得向有關機關(構)調閱或要求法人、團體、個人提供資料或文件。調閱之資料或文件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院先為調取時,應由其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出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   第一項調查會,其組成、委員之資格條件、聘請方式、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查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因教育訓練、參與演習或其他消防勤務等非災害搶救事由,導致之傷亡事故,依原規定,尚無法依本條啟動調查機制。   二、次查導致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死亡或受傷事故之原因非僅限於災害搶救,經實務發現,事故之發生常由消防勤務(含訓練演習)工作中細小環節疏忽所致,或係由一連串不安全行為加上不安全環境所造成。   三、為強化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危險預知觀念,使個人、分隊、中隊、大隊均能從平時訓練、出勤、救災勤務所生之幾近錯誤事件及傷亡事件,發覺事件之潛在性危險,獲取經驗,適時提出改善作為,進而防微杜漸,避免憾事再次發生,以提升救災安全,爰新增其他消防勤務致發生死亡或重傷或受傷程度符合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失能等級事故之原因納入調查會調查範疇,以完備消防救災事故原因調查與檢討改進機制。   四、另經參酌日本消防機關有關消防人員傷亡事故調查係由各所屬消防機關辦理,並配合本法新增消防人員職業安全專章由各級消防機關設置安全衛生專責單位及組成安全衛生防護小組之運作機制,爰將事故調查運作修正由各級主管機關依權責辦理。   五、消防人員執行勤務致身體受傷,雖未達死亡或重傷程度,然其受傷程度符合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失能等級者,情節亦屬重大,仍應組成調查會調查其事故發生原因,以避免相類情形再次發生。

  • 主管機關名詞
  • 重傷名詞
  • 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法規
  • 名詞
  • 法人名詞
  • 司法機關名詞
(1081029 增訂)

照協商條文通過。,

(1131112 修正)

一、查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因教育訓練、參與演習或其他消防勤務等非災害搶救事由,導致之傷亡事故,依原規定,尚無法依本條啟動調查機制。   二、次查導致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死亡或受傷事故之原因非僅限於災害搶救,經實務發現,事故之發生常由消防勤務(含訓練演習)工作中細小環節疏忽所致,或係由一連串不安全行為加上不安全環境所造成。   三、為強化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危險預知觀念,使個人、分隊、中隊、大隊均能從平時訓練、出勤、救災勤務所生之幾近錯誤事件及傷亡事件,發覺事件之潛在性危險,獲取經驗,適時提出改善作為,進而防微杜漸,避免憾事再次發生,以提升救災安全,爰新增其他消防勤務致發生死亡或重傷或受傷程度符合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失能等級事故之原因納入調查會調查範疇,以完備消防救災事故原因調查與檢討改進機制。   四、另經參酌日本消防機關有關消防人員傷亡事故調查係由各所屬消防機關辦理,並配合本法新增消防人員職業安全專章由各級消防機關設置安全衛生專責單位及組成安全衛生防護小組之運作機制,爰將事故調查運作修正由各級主管機關依權責辦理。   五、消防人員執行勤務致身體受傷,雖未達死亡或重傷程度,然其受傷程度符合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失能等級者,情節亦屬重大,仍應組成調查會調查其事故發生原因,以避免相類情形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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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法第 27-1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調查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或其他消防勤務致發生死亡或重傷或受傷程度符合公教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法第 2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防法第 27-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