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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聘請有關單位代表及學者專家,設火災鑑定會,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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