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27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聘請有關單位代表及學者專家,設火災鑑定會,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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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法第27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有權聘請有關單位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火災鑑定會,專門調查和鑑定火災的原因。火災鑑定會的組織方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設定。 根據以上資料,該法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政府在火災鑑定方面的職權和責任。他們可以聘請相關單位的代表和專家學者,組成火災鑑定會,來調查和鑑定火災的原因。這有助於確定火災的起因,進一步提高火災預防和安全控制的水平。 參考資料來源:消防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020001&FLNO=27)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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