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31 條(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裝備等之調度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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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消防主管機關,基於救災及緊急救護需要,得調度、運用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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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防法第31條規定了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的調度運用事項。根據該條,各級消防主管機關基於救災及緊急救護的需要,可以調度、運用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的相關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和裝備。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及時有效的消防、救災和救護工作。根據消防法第28條及文中的內容,被上訴人轄下的消防機關應該根據法源的規定及工作需要,隨時調度義消人員協助救災工作。然而,根據文中的描述,被上訴人轄下的消防機關在處理爭議火災時並未秉持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立場,並且消防配備嚴重不足。這些行為可能違反了消防法第31條的規定,未能正確調度運用相關的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
立法沿革 2 版
(0741119 制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施行細則之訂定程序。
(0840712 全文修正)
各級消防主管機關,基於救災及緊急救護需要,得調度、運用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因應各型災害之搶救,亟需有效運用各相關救災(護)資源,迅速投入災區以因應災害搶救需求,故明定各級消防主管機關均得調度、運用各項救災資源,以達成救災、救護目的。
- 主管機關名詞
- 消防法 第 36 條條文
明定本法施行細則之訂定程序。
一、條次變更。 二、為因應各型災害之搶救,亟需有效運用各相關救災(護)資源,迅速投入災區以因應災害搶救需求,故明定各級消防主管機關均得調度、運用各項救災資源,以達成救災、救護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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