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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消防法 第 21-1 條

  1. 1.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火災時,其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二、提供該場所化學品之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三、前二款之必要資訊,應依中央各主管機關之規定更新上傳至指定之網路平臺。 四、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
  2. 2.前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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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防法第21-1條規定了工廠火災時,工廠的管理權人應該提供以下資訊和協助救災: 一、必須提供廠區內化學品的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以及其他搶救所需的資訊。這些資訊可以提供給消防指揮人員,以協助他們更有效地進行救災工作。 二、管理權人應該指派專人前往火災現場,提供必要的協助,協助消防指揮人員進行搶救工作。 依據中華民國消防法第21-1條規定,工廠的管理權人在火災發生時應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以及搶救必要資訊,並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這樣的要求是為了確保消防指揮人員有足夠的資訊和協助來應對火災情況。 根據我們所查到的相關參考資料,當火災發生時,工廠管理權人應提供化學品種類及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等詳細資料,以供消防指揮人員判斷災情並安排救災。此外,管理權人也應指派專人前往現場協助救災工作,例如提供現場熟悉度或協助消防指揮人員了解工廠內部結構與設施等。這些措施有助於加強工廠火災的應變能力,以最大限度地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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