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2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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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21-1條規定了工廠火災時,工廠的管理權人應該提供以下資訊和協助救災: 一、必須提供廠區內化學品的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以及其他搶救所需的資訊。這些資訊可以提供給消防指揮人員,以協助他們更有效地進行救災工作。 二、管理權人應該指派專人前往火災現場,提供必要的協助,協助消防指揮人員進行搶救工作。 依據中華民國消防法第21-1條規定,工廠的管理權人在火災發生時應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以及搶救必要資訊,並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這樣的要求是為了確保消防指揮人員有足夠的資訊和協助來應對火災情況。 根據我們所查到的相關參考資料,當火災發生時,工廠管理權人應提供化學品種類及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等詳細資料,以供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消防法 第 43-1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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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