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2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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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防法第21-1條規定了工廠火災時,工廠的管理權人應該提供以下資訊和協助救災: 一、必須提供廠區內化學品的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以及其他搶救所需的資訊。這些資訊可以提供給消防指揮人員,以協助他們更有效地進行救災工作。 二、管理權人應該指派專人前往火災現場,提供必要的協助,協助消防指揮人員進行搶救工作。 依據中華民國消防法第21-1條規定,工廠的管理權人在火災發生時應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以及搶救必要資訊,並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這樣的要求是為了確保消防指揮人員有足夠的資訊和協助來應對火災情況。 根據我們所查到的相關參考資料,當火災發生時,工廠管理權人應提供化學品種類及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等詳細資料,以供消防指揮人員判斷災情並安排救災。此外,管理權人也應指派專人前往現場協助救災工作,例如提供現場熟悉度或協助消防指揮人員了解工廠內部結構與設施等。這些措施有助於加強工廠火災的應變能力,以最大限度地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立法沿革 2 版
(1081029 增訂)
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火災時,工廠之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二、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消防人員執行災害搶救時,在缺乏資訊下,不但難以對事故採取適當之緊急搶救措施,致延誤搶救措施致災害擴大,甚而危及消防人員之安全。 三、為利消防指揮人員即時取得災害現場所存放、使用之化學品相關資訊,參考原「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十四條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二十三條,明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應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及位置平面配置圖,並於事故發生時要求管理權人派遣專人至搶救現場提供資訊協助救災,以維護救災人員安全、避免延誤救災。
(1131112 修正)
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火災時,其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二、提供該場所化學品之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三、前二款之必要資訊,應依中央各主管機關之規定更新上傳至指定之網路平臺。 四、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 前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考量除工廠外,儲存化學品之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潛在火災風險亦較高,是類場所之搶救資訊於火災發生時直接影響搶救策略判斷、戰術運用及救災人員安全爰於序文增列儲存化學品之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 二、至倉庫之認定則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附表二、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中,C-2類組之1.倉庫(倉儲場),或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一目所定按倉庫用途分類者;儲存場所則以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室內儲存場所為限。 三、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發生火災時,基於救災需求,規範管理權人須提供該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至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或儲存場所因化學品對救災人員危害性遠甚一般可燃物,爰規範符合「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所定對象達管制量以上者須另提供該場所化學品之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四、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搶救必要資訊之即時性與正確性關乎救災需求與安全,管理權人須平時善盡管理權人之責任,爰增列管理權人須依中央各主管機關規定,更新搶救必要資訊並上傳至指定之網路平臺。 五、第一項第四款係規定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場所火災時,為因應火災搶救之急迫性,爰酌修文字,賦予管理權人應「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 六、考量實驗室或倉庫大小規模不一,化學品或一般儲存物種類、數量亦有所差別,且涉及不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爰增列第二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消防法 第 43-1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消防人員執行災害搶救時,在缺乏資訊下,不但難以對事故採取適當之緊急搶救措施,致延誤搶救措施致災害擴大,甚而危及消防人員之安全。 三、為利消防指揮人員即時取得災害現場所存放、使用之化學品相關資訊,參考原「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十四條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二十三條,明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應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及位置平面配置圖,並於事故發生時要求管理權人派遣專人至搶救現場提供資訊協助救災,以維護救災人員安全、避免延誤救災。
一、考量除工廠外,儲存化學品之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潛在火災風險亦較高,是類場所之搶救資訊於火災發生時直接影響搶救策略判斷、戰術運用及救災人員安全爰於序文增列儲存化學品之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 二、至倉庫之認定則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附表二、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中,C-2類組之1.倉庫(倉儲場),或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一目所定按倉庫用途分類者;儲存場所則以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室內儲存場所為限。 三、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發生火災時,基於救災需求,規範管理權人須提供該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至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或儲存場所因化學品對救災人員危害性遠甚一般可燃物,爰規範符合「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所定對象達管制量以上者須另提供該場所化學品之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四、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搶救必要資訊之即時性與正確性關乎救災需求與安全,管理權人須平時善盡管理權人之責任,爰增列管理權人須依中央各主管機關規定,更新搶救必要資訊並上傳至指定之網路平臺。 五、第一項第四款係規定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場所火災時,為因應火災搶救之急迫性,爰酌修文字,賦予管理權人應「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 六、考量實驗室或倉庫大小規模不一,化學品或一般儲存物種類、數量亦有所差別,且涉及不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爰增列第二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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