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22 條(截斷電源、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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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指揮人員,為防止火災蔓延、擴大,認有截斷電源、瓦斯必要時,得通知各該管事業機構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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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法第22條規定,消防指揮人員在防止火災蔓延、擴大的情況下,如果認為有截斷電源、瓦斯的必要,可以通知相關的管事業機構來執行這項工作。這意味著當消防指揮人員判斷火災需要斷電或斷瓦斯時,他們有權力向相關的管事業機構發出通知,要求他們採取相應的措施。 例如,假設在一個火災發生後,消防指揮人員評估到火源或瓦斯可能成為火災擴大的原因,他們可以通知電力公司和瓦斯公司截斷相應的供應,以防止火勢蔓延。在這種情況下,消防指揮人員可以依據消防法第22條的規定,將這項措施交由相關的管事業機構執行,以確保火災得以控制並防止進一步擴大。
立法沿革 2 版
(0741119 制定)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構,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向有關人員查詢,被查詢人員不得拒絕。 火災現場在未調查鑑定前,應保持完整,必要時得予封鎖。
立法理由明定調查、鑑定火災原因時必要之作為及有關人員之義務。
(0840712 全文修正)
消防指揮人員,為防止火災蔓延、擴大,認有截斷電源、瓦斯必要時,得通知各該管事業機構執行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41119 制定)
明定調查、鑑定火災原因時必要之作為及有關人員之義務。
(084071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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