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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22截斷電源、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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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指揮人員,為防止火災蔓延、擴大,認有截斷電源、瓦斯必要時,得通知各該管事業機構執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法第22條規定,消防指揮人員在防止火災蔓延、擴大的情況下,如果認為有截斷電源、瓦斯的必要,可以通知相關的管事業機構來執行這項工作。這意味著當消防指揮人員判斷火災需要斷電或斷瓦斯時,他們有權力向相關的管事業機構發出通知,要求他們採取相應的措施。 例如,假設在一個火災發生後,消防指揮人員評估到火源或瓦斯可能成為火災擴大的原因,他們可以通知電力公司和瓦斯公司截斷相應的供應,以防止火勢蔓延。在這種情況下,消防指揮人員可以依據消防法第22條的規定,將這項措施交由相關的管事業機構執行,以確保火災得以控制並防止進一步擴大。

立法沿革 2

(0741119 制定)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構,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向有關人員查詢,被查詢人員不得拒絕。   火災現場在未調查鑑定前,應保持完整,必要時得予封鎖。

立法理由明定調查、鑑定火災原因時必要之作為及有關人員之義務。

(0840712 全文修正)

消防指揮人員,為防止火災蔓延、擴大,認有截斷電源、瓦斯必要時,得通知各該管事業機構執行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41119 制定)

明定調查、鑑定火災原因時必要之作為及有關人員之義務。

(084071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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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法第 22 條規定:「消防指揮人員,為防止火災蔓延、擴大,認有截斷電源、瓦斯必要時,得通知各該管事業機構執行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防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