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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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指揮人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劃定警戒區後,得通知當地警察分局或分駐(派出)所協同警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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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
- 消防法 第 20 條條文
- 消防法 第 2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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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