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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請求補償時,應以書面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請求之。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人進行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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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bicc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 一、收容人數30人以上(含員工)之幼兒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兩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二、收容人數在100人以上之寄宿舍、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三、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健身休閒中心、撞球場。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之咖啡廳。 五、總樓地板面積達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博物館。 六、捷運車站、鐵路地下化車站。 七、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 八、高速鐵路車站。 九、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且設有香客大樓或類似住宿、休息空間,收容人數在100人以上之寺廟、宗祠教堂或其他類似場所。 十、收容人數在30人以上之視障按摩場所。 十一、光觀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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