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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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的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範圍包括以下場所: 1. 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 2. 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3. 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酒店(廊) 4. 觀光旅館、旅館 5.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6. 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7. 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8. 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9.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這些場所的消防設施及安全措施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以保障公眾利益和安全。
- 第三十二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消防法 第 3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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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